前往主要內容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5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考(換)照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事業符合環保署列管之污染規模,要求事業應分級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規劃、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及環境管理工作視公司污染排放的規模或環保設施或需執行那些廢棄物業務而定,需聘請該類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3項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12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