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計算兩制度合計之學期數,如「學分累計制」未達16學分則併入「學年學分制」次學期之學分計算。
舊制及試辦新制兩者經合計修業以10年為限。如學生有特殊原因,經學校評估學生經轉換後仍可於規定年限完成應修畢業學分,各校得酌予個案採認展延修業年限(例如娩假、育嬰假、重大傷殘等)。
學校應有預警制度,每學期提醒學生已修業之學分數,其通知方式可透過適當方式(例如註冊通知單),讓學生瞭解其修課狀況。如學生有新舊制轉換時,亦應提醒學生相關就學及學分計算等權益。如若學校試辦新制計畫因故變更或停辦時,須輔導學生轉回原校舊制或轉至他校等配套措施。
另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如有年齡逾33歲仍未畢業不得緩徵,爰此學校學務單位須有預警制度提醒學生。
學生修畢學分後,學校依各學期發予修習成績證明書或成績通知單等。倘該名學生須申請轉學或轉系報考資格,原修業學校以修畢16學分數,折抵1學期(2學期即為修業1年)計列後,發予折合之學期成績單及學期在學證明。
屬大學自主範疇,惟學校應於推動時考量課程開課彈性規劃及師資增聘需求等配套措施,以及後續課程及教學品質查核,以確保學校各課程教學品質。如學校因課程及教學品質查核後發現重大缺失、教學品質查核不通過之學系、全校達百分之三十學系教學品質查核持續列管或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則須於該學期結束本試辦方案,並與學生溝通後,轉回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學年學分制」就讀。
學年學分制學生每生加權數維持0.5計算,學分累計制學生每生加權數為0.25計算。
每生於分子分母均以1計算。
參加本方案學生每生加權數為0.5計算。
比照進修學校學生至多申貸4年,其後無論是否完成學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自上開修業年限滿一年後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參加學分累計制之學生,可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之規定,每學期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並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為限,核實計列減免金額。
修讀每滿16學分數之當學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弱勢助學金,並依現行規定一次補助32學分(含如軍訓、體育等0學分必修課程)之助學金金額為原則(下次申請時須滿48、80及112學分數),惟須扣除已請領學雜費減免費用或各政府機關助學金金額,併於現行「學年學分制」上學期調查辦理資格,下學期補助,至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為止。
請學校先保存過去各項弱勢助學歷史申請資料,並加強向學生宣導僅得擇一申領,且確實核定學生申領身分資格,如有溢領情事,應依相關規定向學生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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